儒道至圣

《儒道至圣》

第933章 法家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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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运继续道:“既然没有瘟疫相关罪名,那本县就应该引用相似的罪名。以毒代替瘟疫。”

吕翰林道:“这些瘟疫的确不下于剧毒,但实际上,他们只把瘟疫当成一种毒性不是很高的毒物,可以说是严重的泻药,而并非砒霜。并非想故意杀人,当然,实质上造成严重后果。”

方运道:“吕翰林所言极是。咱们举例说明。若有人只想让别人吃泻药,结果误拿了砒霜,毒死一个人,如何判罚?”

“理应算误杀,刑期从流放五年到二十年不等,不会死罪。”

“但若一个人误拿了砒霜。毒死许多人,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如何判罚?”

“由于情节过于严重,理当判死刑。”

方运道:“鉴于这些人长期、大范围进行贩卖和传播瘟疫,并且几乎导致多人死亡,虽然杀人未遂,也理当重判。不知吕翰林是否还有异议?”

吕翰林没有说话,沉思片刻,道:“不若方虚圣摆脱‘投毒罪’的概念,判决一种全新的罪名,然后由圣院批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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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但大都认真聆听,觉得吕翰林说的有道理,毕竟对方是刑殿翰林。只不过他们的感情无法认同。

方运道:“由于人族法制落后,一些案件没有准确的罪名。需要三法司或刑殿复核后决定,而本县乃是试点,可以不经三法司复核,除非刑殿反对,否则可根据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而律法中,没有贩卖瘟疫、制作瘟疫等罪名,本县说的可对?”

“的确如此,人族律法有所缺陷。”吕翰林道。

方运想了想,道:“那好,本官就更改罪名。既然毒与瘟疫同为危险之物,那不如改变投毒罪名,直接定为‘投放危险之物罪’。不过,为了把这个罪名与谋杀等罪区别,还要加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危害公众安全。若是投毒只涉及一人,那便是故意杀人,若是在公共场所或范围较大,危害了公众安全,那便是‘投放危险之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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