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则上新征服领地的人口将由‘华夏商业公司’根据皇命负责安置,若留屯当地者可根据华夏律法保持其一般私人财产,并分配给一定的土地和牧场等资源做保证其生活之用;若迁涉内地者。同样可以保留其私人财产。也将由‘华夏商业公司’负责安置,并且联系当地官府,分配其房屋、种子、耕地等必需生活用品使其可以自行生存!
七、新征服领土上的所有资源如土地、水源、草地、森林等所有权为公司及国家所有,但扣除了按照律法必须分配给留屯人口的资源后,其余全部以优惠价出售给华夏帝国的各出资人,也就是将使用权出售。使用权为期为一百年。但各民间出资人如何使用所购买的各种资源则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否则严惩不殆!
八、新征服领土上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同样永久归属‘华夏商业公司’及国家,但由‘华夏商业公司’统一出售使用权给国内民众。购买者可获得五十年的经营使用权。但在五十年的使用权期间,必须依照国家律法经营。否则将依律而严惩!
九、‘华夏商业公司’在将新占领土上的资源售出后,就不能再干涉已出售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情况,已出售资源的使用和资源情况将由国家三大院各依其职共同管理。
十、‘华夏商业公司’无论在十年内能否完成新占领土上的一切商业活动都必须将剩余资产全部无偿交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管理,结束在新占领土上的一切经济特权!在其十年管辖期内,各部委不得插手‘华夏商业公司’的经营活动!
十一、‘华夏商业公司’同样是为国家和朝廷暴力部门,为了保证在被新占领土上能够安全地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拥有合法的相应军事力量。同样,此军事力量统属国家统一管辖!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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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篇 华夏商业公司 (第2/3页)
(本质上也就是归国家和全体华夏人民共有)
四、‘华夏商业公司’获得新征服领地的所有资源后。必须依照国家律法和皇帝指令进行各项资源的再分配和调整。
五、国家每征服一地后,军队所缴获的所有无主财产和新领地的原国家财产都归‘华夏商业公司’统一分配,一半财产根据个人在战争中的功绩分配所有出征的将士。另一半则归属公司所有,做为公司盈利在年终分配给国家和各出资人。是为先军队而后国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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