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

《第三次机遇》

大中华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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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臣民之人身、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无故不加侵扰。

第一百四十四条、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已错误加以逮捕、监禁、审讯或处罚的,应立即加以纠正并由国家赔偿损失。

第一百四十五条、臣民可依律控告他人及各级政府,但被查实诬告的,需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内阁总理大臣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一名协理大臣代行总理大臣职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若六个月总理大臣仍无法履行职责,则内阁自动总辞职。

第六十五条、协理大臣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其余国务大臣代行协理大臣职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总理大臣仍无法履行职责,则由皇帝以敕令任命新协理大臣人选,毋庸国会议决。

第六十六条、国务大臣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其余国务大臣或其他政府官员代行协理大臣职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该国务大臣仍无法履行职责,则由皇帝以敕令任命新国务大臣人选,毋庸国会议决。

第八十九条、皇室经费之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九十一条、皇室依其惯例可举行礼仪大典,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一百零一条、帝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大法官组成,任期终身,由皇帝提请国会议决,除非渎职,不准中途撤换。

第六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上级政府行政长官推举,以皇帝敕令任命之。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其余主要官员候选人由该级政府行政长官推举,以上级政府任命之。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帝国以西历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编列国家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十一条、责任内阁应依次将下年度国家财政预算、上年度国家财政决算提交国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皇帝敕令、政府法令、国会议决及其他国家机构有违反宪法行为者,经帝国最高法院裁决,自始无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拥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未完待续)

第一百四十六条、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第一百四十七条、臣民有遵守宪法、法律之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大中华帝国宪法 (第3/3页)

第六十一条、若国会不能成功推举候选人组阁或候选人在十五日内组阁失败的,应由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下一届国会召开时为止。

第六十二条、皇帝可以敕令解散内阁。

第六十三条、皇帝可以敕令免去国务大臣之职。

第七十三条:政府所提出之下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暂按前一年度预算开支,若政府预算案连续两年不得国会赞同,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八十条:皇帝依大本营之辅佐调遣全国武装力量,得全权执行。

第八十一条:武装力量对内使用时,非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外不得调遣,但为平叛、剿匪使用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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