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

《第三次机遇》

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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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四年时东北三省、直隶、外蒙古、热河、察哈尔、绥远、京畿、河南、山西、甘肃、陕西、新疆等地应实现食盐自由贸易称食盐北方自由贸易区;

——维新四年时。两淮、山东、两广应仿照直隶盐政改革推行引岸制度的废除实现有限制的自由贸易;

——维新五年时山东、湖北、安徽、江西、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应合并为食盐东南自由贸易区同时。福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等地应合并为食盐南方自由贸易区;

——最迟不迟于维新七年三大自由贸易区撤销实现食盐全国自由贸易撤销以前仍只准在本贸易区内实行自由贸易;

——盐税由盐政司统一派员征收拟全国划一原各地在盐税上

的杂税予以合并由朝廷统计后进行专项拨付且按比例逐年相应递增此款税收称之为盐税地方分成;

——缉私继续由各省督抚负责办理缉私所得由各省自行支配因缉私不力而造成盐税减少的朝廷相应扣减盐税地方分成部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5条办法公布后各地掀起了整顿地方盐政地**即度最为顽固的两淮产区虽然有这样那样的托词但面对朝廷毫不动摇的决心和长芦盐政改革的教训改革是不以个别人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也只能顺势而为。前不久刚刚接任江苏巡抚地程德全、出任上海道的施肇基等都为盐税改革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 (第2/3页)

 ——凡各省盐务行政用人事宜均归盐政司负责运司、盐道、各员总办等均由盐政督办大臣保荐、推举后请旨简任运司、盐道和各局属员的任用则由各省督抚举荐由盐政督办大臣呈报职官部任命;

——以长芦盐政为试点实行废除引岸、就场征税、自由贸易的盐政改革。自由贸易区域先期仍以原有岸区为准要求以半年为限完成改革;

——直隶盐政完成试点后自维新三年起直隶、奉天两个产盐区予以合并无论哪个产区的食盐都可以自由行销原本岸区相关改革一年内完成;

盐政司正式运作后先期进行改革的省份建立了盐政公所隶属财政厅作为一种官督机构统一管理全省盐务。盐政公所设正副监督先期会同原有的运司、盐道共同负责以后将6续取代后两者的职责成为一省盐政管理的常设机构。

55条制度的出台从法律上规定了引票地废止虽然这是逐步推行的但基于垄断而带来的体制僵化而逐步松动。各地握有大量引票的盐商虽然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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