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

《第三次机遇》

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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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国会可各自接受臣民请愿。

第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余因触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议院议决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国会休会期间逮捕议员地须经留守会议议决同意。

第二十八条、国会可议决皇帝、政府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二十九条、法律案须先行提交资政院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弼德院审议。弼德院通过后方可呈请皇帝颁布。

第三十条、在议案审议过程中国会可就修改意见建议于提案者采纳与否由提案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皇帝不得解散国会。

第一届国会虽然在十月初一召开但实际上这次开会因为是皇帝承诺维新二年召开国会而提前举行的非常会。事实上。国家财政年度在此时并未结束对政府一年来地工作也无从表决对下一年度地财政预算案地筹划亦基础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开会议就要方便的多。

第三十一条、经国会任一一院否决之法律案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提出。

一般而言在各类议案提交审议时国会议员对此肯定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建议但这种意见建议完全反映了言者及其代表群体地个人喜好甚至于是相互冲突的。提案者这个时候便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如果这种意见是代表主流的。那肯定要进行修改。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否决而导致议案搁浅;如果这种意见只是小众性的、个别范围内的那就决不能动摇否则倒有可能遭到主流意见的否决。

而一旦议案进入了表决阶段那就完全只能看投票结果了资政院通过还要弼德院表决这个时候再想修改也来不及了只能留待下一届会议再次表决。

第三十二条、帝国国会于每年三月初一召开。以三个月为会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在国会会期外遇有突需要应以皇帝敕令召集临时会议会期由敕令明确规定。

由于国会会期通常只有3月除议决大量议案外一年到头的日常性工作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留守人员进行议院看守以使得国会能在休会状态下正常运作。林广宇原本属意由党团代表留守但鉴于议会党团政治的不达这次宪法草案中没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团作为留守人选的决定者。

作为五权制衡的最后决断者皇帝本人对五权之中彼此争议有着最高及最终裁量权当立法权与其他各权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皇帝就可以挥这种效用体现最高价值。

第三十九条、国会可各自上奏皇帝。

这几条却是明文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刑事豁免权中国一贯号称“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对议员而言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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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第2/3页)

院议员每届任期3每3年改选之。

23条开始宪法草案便对帝国国会做了详尽的规定表主义指不管大省、小省每省的代表名额都是一样的西藏、蒙古、京畿、热河、察哈尔、绥远、上海这些非行省建制的地方则另行规定议员名额。所谓人口比例主义指在资政院议员中除保证每行省2位代表、非行省建制的地方1位代表及其他钦定席位外其余席位按照各省登记人口之多寡确定像四川、河南、山东这样的人口大省代表数量就要比新疆、黑龙江这样的人口小省来得多。资政院章程已经明确规定自下届议会起资政院议员数量总额将提升到36o(弼德院满员后为2oo)。

第二十七条、宪法、法律须经帝国国会方为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第三十四条、国会开会、闭会、延长会期及休会均须两院同时实行。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部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处理日常**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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