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

《第三次机遇》

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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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宪法创立后中国一贯坚持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陈

便没了用处关于“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勒、议宾”这法外施恩的“八议”也正式废除虽然乾隆帝时已经认为八议“非理且害法”但毕竟还是载入了而且在宗室觉罗地刑罚问题上有所参照实行这次算是依托乾隆地“吉言”正式清理了宗室权贵的特权。

虽然西方各国在制定宪法时都将公民权利义务作为至关重要的内容而载入但就中国地具体实践而言从来都是先国后家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享受权利的氛围。《钦定宪法大纲》中并没有明确臣民权利义务只有了个“留待后议”的尾巴但既然制定宪法草案臣民权利义务便不可不提否则就是缺失。于是宪法草案在国家机构后专辟第七章登载臣民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拥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权。

中国自古号称“君子不党”历来朝堂都以“朋党”为名而大兴刑狱但作为近代国家和宪政的基本要求所有结社、集会、出版等权利都是推进议会政治所必须不在宪法中加以刊载非但权利体系不完整而且使宪政体制在根本上丧失了基础。

对于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一直持有比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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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 (第2/3页)

体的结果是官府拥有了极大的能量而且缺乏能够予以相应监督的力量。虽然在朝廷中可能有大理院、刑部等专门司法机构但覆盖面太小。新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将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将不得兼任行政官员或各级议员。

在林广宇原来所处的时空虽然也号称司法独立行政不得加以干涉但这种独立是假独立。因为司法机构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这种独立只能是听命于行政机关地独立。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而且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当然监察系统、审计系统可以监察这些钱到底用到了何处。

宪法对司法思想也予以了巨大的改良冲击。譬如中国一贯都是有罪推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不能自证其无罪之前都被当作罪犯看待但宪法草案就明确规定今后将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证实有罪一律以无罪看待。如中国一贯信奉的儒家思想极力推崇“亲亲得相匿”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指控和作证更不得向官府告但这显然不符合近代法律思维的需要宪法予以一并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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