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之汉主刘璋

《三国之汉主刘璋》

第四十二章 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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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十分之一的士兵,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令行禁止。

刘璋经历过绵竹之战后,看到了战场残酷和生命的脆弱,经历过生死后,心也慢慢铁石心肠起来,虽然不至于视人命如草芥,但也会心狠手辣,该狠则狠,该杀则杀。

古代军法,以死刑居多,动则斩杀,但刘璋不会去改变什么,也根据汉军军法决定采用,什伍相联”,互相保证,有罪连坐,来约束逃兵和作战怠慢者。

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

阵中喧哗者、不听旗鼓号令者都处斩。

又颁布军中仪容,士卒要穿戴整齐,不能有失仪容,违令者,杖二十。

又颁布束伍令,五人编为一伍,写一份五人联保凭征,保存在将吏那里。

战斗时,伍内伤亡与斩获的数量相等的,功罪相当;有斩获,而自己没有伤亡的,有赏;伍内有伤亡,而没有斩获的,处重刑,并惩办他的家族。

自己的什长屯长伤亡,而能斩获敌将的,功罪相抵。

斩获敌人什长屯长,而自己军官没有伤亡的,有赏。

自己什长屯长伤亡,而没有斩获敌人什长屯长的,处刑,战时军规律军,能斩获故人什长屯长的,可以免罪。

当然还有“掘冢烧舍、掠取资财”,都要处斩,与军队驻地附近妇女***或将妇女带入军营的,都要处斩。

对于一般的违反纪律行为都要责打军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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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整编 (第3/3页)

古代战争要维持战场纪律,一般是大量使用重刑,和死刑来实现的,“军法从事”一般就是指要砍头为代价的事。

兵书,尉缭子,有载,“善之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什三,其下杀其十一。

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什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

将领伤亡,而能斩获故统率将领的,功罪相抵,斩获敌人将领,而自己将领没有伤亡的,有赏。

自己将领伤亡而没有斩获敌人将领的,按放弃防地,临阵脱逃论罪。

“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不进,什长杀之;什长不进,都伯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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