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长这时放下手中的资料,推了推眼镜,语气严肃地补充道:“特使先生,关于您提出的两个质疑,我们从法律层面已经做了专业认定,王先生的行为完全合法。”
“首先,针对‘见死不救’的指控,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法’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负有必须救助的法定义务——除非存在特定职务关系或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王先生与山本雄一素无交集,既非法定救助义务人,现场也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他有权选择不介入自-杀行为。”
“其次,关于所谓‘介错人’的要求,这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完全不成立。”
警-察局长拿起一份法律条文复印件,递到特使面前,“《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主观上存在侮辱故意、客观上实施毁损尸体行为即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按照贵国所谓的‘规矩’,‘介错’本质是对生命权的主动剥夺。”
“如果山本雄一尚未死亡,该行为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其已死亡,则属于侮辱尸体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况均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认可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特殊免责情形,所谓‘武士道体面’绝非违法阻却事由,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警长合上资料道:“简单来说,王先生不阻止自-杀是行使自身权利,不充当‘介错人’是遵守我国法律,两者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第六百零四章 他没犯法 (第3/3页)
都不知道怎么死的。”
翻译被我说得哑口无言,脸色憋得通红,想反驳却找不到任何理由。
东洋特使更是气得浑身发抖,指着我半天说不出一句话,最后只能对着警-察局长怒吼,要求严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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