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六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背诵得很流畅,几乎无遗漏之处。
第28章背诵 (第3/3页)
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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