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世界各地近期以来也在反恐怖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相关立法工作。
这其中有南亚地区合作组织。1985年在达卡峰会上,该组织成员国领导人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地区安全与稳定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其后1986年在班加罗尔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更进一步就开展防止和消灭恐怖主义的地区合作达成共识。1987年各国领导人在加德满都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地区公约》。
在原苏联境内,原先的各加盟共和国1999年在明斯克达成了《在独联体成员国之间开展合作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
在非洲,非洲统一组织1999年在阿尔及尔通过了《防止与打击恐怖主义公约》,另外,阿拉伯国家联盟1998年在开罗会议上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的阿拉伯公约》。伊斯兰大会组织1999年也通过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公约》。
2001年6月,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会议上通过了《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公约》。
(2)联合国及其各个机构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49/60号有关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决议,特别谴责了基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民族、宗教或其它任何理由从事恐怖主义动”。
1995年11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3号决议,名为“消除恐怖主义的措施”,该决议谈到了需要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以和恐怖主义作斗争。“重申具有政治性目的意在或用以使公众,一部分人或某些特定的人处于恐惧之中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是非正义的。不管是出于政治的、思想的、意识形态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或任何其它性质的用来使其正当化的考虑。”
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的第1269号决议主要内容就是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中强调了联合国在促进这种国际合作中的主要作用,同时呼吁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加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防止和打击在其境内为恐怖主义行动进行准备和融资的行为,确保对恐怖事件制造者进行抓捕、起诉或引渡,避免给予恐怖分子以受庇护地位,交换信息和在行政司法方面加强合作以杜绝恐怖行为。
长篇小说 楔子二 (第2/3页)
服或迫使已知的恐怖主义“发起国”或“支持国”放弃恐怖活动;互相提供证据,审慎使用武力,以便对恐怖袭击活动作出快速反应,真正用武力威慑和进行“预防性攻击”。
1987年5月28日,西方九国在巴黎召开部长级会议,讨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美、日、英、法、意、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的内政或司法部长及高级警官参加了会议。他们就恐怖主义的威胁广泛交换了意见,决定加强合作,在行动、情报和技术方面采取一切必要的主动行动。据报道,这种会议将在九国轮流举行,并打算设立联络秘书处,加强两条情报网,分别交流欧洲和中东的恐怖主义发展动向。九国司法部长准备就法律问题制订补充措施。舆论界认为,这次会议标志着西欧的反恐怖主义合作已扩大到整个西方阵营。法国《解放报》认为,西方诞生了一个新的“俱乐部”——“反恐怖主义俱乐部”。
公共文献摘编之五(二)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1)区域性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这方面较早起步的有美洲国家组织1971年在华盛顿达成的《关于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77年欧洲理事会倡导制定的《打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
在2001年的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由于出现了新的形势,安理会着重强调了对于恐怖活动资金来源和人员及武器装备供给方面的打击,要求冻结所有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资金及其他金融财产,加强边境控制,防止恐怖分子流入一国境内或通过该国窜入他国境内。
(三)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信息交换与国际司法协作(1)相关信息的交换与共享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宣言》,强调了各国应对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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