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灵蛇

《蜀山灵蛇》

第四十九章蛇妈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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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蛇妈教子 (第2/3页)

为仁之本欤”!我们在一些俗语中就可以看到“孝”对一个人的评定有多重要。如“懂得孝顺父母的人,人品都不会太差”,“一个人做再多的恶事,懂得孝顺的人再坏也坏不到哪里去”。

古人对于不孝绝对是零容忍,有一个故事是这样的:唐朝温州知府李皋,有一次去巡视。偶遇一位老妇人哭得很伤心,他心生怜悯上前询问。老妇人答到:我丈夫去世,留下两个儿子,他们都外出求取功名了,多年未归。家中剩我一人,因年老体弱没有做活,生活维持不下去了。事实上,老妇人的两个儿子已经显贵:大儿官至御史,二儿子任法曹。李皋叹到:做人首先要孝顺,尊敬长辈。这是做人之根本,然后再去学习谋取功名。这两个不孝之子,怎配在朝中为官呢?于是,李皋给了老妇人些银两后,将此事上奏朝廷,皇帝立刻下令免除这二人官职,终身不得录用。他们的亲戚朋友也耻于与他们交往。到头来,这兄弟俩落个两手空空,不得不以种田为生。这件事在我们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儿女为了生活离开父母是在正常不过,可是在古代不行,“父母在不远游”就是常理。

在古代法律中,不孝是一种独立罪名。《唐律·名例》规定,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为的;骂祖父母、父母的;背地里诅骂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间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力奉养,使其得不到生活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举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谎报死亡的,这十种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秦律》惩治不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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