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下午,当我把我们公司通过某种渠道拿到了某家央企总部的一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书的消息在时代工程公司全体会议上进行了披露,并宣布了那个曙光行动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后,本来很安静的会议室里就像炸了锅似的热闹。
所有的人都对我能拿到那个价值数亿的国家重点工程的投标权感到不可思议,因为这样的机会即便是用钱都买不到的,于是就都感到我们公司的确是会时来运转了。赚钱是肯定的,可是谁想的都是如果能成功中标、我们这家小公司就会名声大震,就会一跃成为一家大公司,而现在的这二十多个员工肯定就会走上一条金光大道这也是不容置疑的,所以欢呼声和鼓掌声此起彼落,甚至还有人提议要把我抬起来向空中扔几回。
”千万别,三米三的楼层高度,除去吊*,也就不到三米的空间,大家一扔,我就去和天花板接*了,那上面可全是灰尘,没那个感觉的!”我在和大家解释:”现在八字还没有一撇,对于能否中标还是个未知数,我们还是低调一些好。”
”那可就是我们工程部的人扬名立万的时候到了!”工程部的那个兴高采烈的部长就是有些犯愁:”可是光是我们这几个人就是拼命也不可能完成整个工程的分解和计算,时间太紧、工作量实在是太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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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发包、转包和分包 (第2/3页)
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这就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转包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在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但按照《合同法》的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转让却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转让方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
其实,关于层层转包、n次分包在现在的工程建设上早就屡见不鲜、见怪不怪,其中的各种关节和错综复杂的关系和运作更是可以写一部长篇小说,不说也罢。在金熙浩交给我的那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那家位于金融大道塔楼里的央企总部是发包方,我们是投标方,也是潜在的施工方,当然,我们也会有分包方,不过那并不是我现在该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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