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默,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H省古城人,住古城市花岗小区10号楼4门403室,系古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侦查员。1995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1996年1月24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古城市看守所。
古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默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于1996年5月31日作出(1996)古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默为抢劫钱财而预谋抢枪,于1987年11月1日19时许,在古城市桥北区红山道派出所斜街偏静处乘民警宋长忠路过不备之机,用铁棍朝宋长忠头部猛击致重伤,因其未带枪支抢枪未逞;同年12月11日20时许,陈默在桥北区瓷厂南墙东南宿舍区外污水沟处,用木棍、石块照过路的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孙贵清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抢走其“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十余发;陈默认为中山路派出所民警林天歌怀疑其杀害孙贵清,即于同月24日21时许在桥南区西山道光明里小区6号楼前,用抢劫孙贵清的“五四”式手枪击中林天歌的腹部,林倒地后,陈默又掏出林天歌的“五四”式手枪击中林天歌的头部,致林天歌颅骨骨折,脑组织严重挫伤,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后将林天歌的手枪一支,子弹十余发抢走;1988年10月15日18时许,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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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H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96)H刑一终字第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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